冀卫规政法﹝2012﹞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7个配套制度、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和裁量权基准(电子版在河北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厅政法处。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同时,按规定探索其他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时,不得直接引用“行政裁量基准”,应引用适用法律条款。
附件:1河北省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2.河北省卫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套制度
3.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
4.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