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爱卫〔2012〕6号
各设区市爱卫会:
按照《河北省省级卫生称号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省爱卫办于2012年8-12月,对2008年命名并申请复审的河北省卫生城镇(包括县城、区、镇)进行了复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审情况
2012年上半年,有关设区市爱卫办组织对辖区内命名满3年的省级卫生城镇进行了复查,并向省爱卫办报告复查结果,申请重新确认。8—12月,省爱卫办陆续派出暗访调研组,对黄骅市等23个省级卫生城镇进行了复审,检查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镇辖农村等薄弱环节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暗访组同时还开展了民意调查,了解群众的意见。
二、复审结果
大多数城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卫生创建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继续加强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综合管理,改善城镇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城镇整体卫生水平,巩固了卫生创建成果,发挥了省级卫生城镇的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
(一)重新确认黄骅市、藁城市、三河市、涿州市为“河北省卫生城市”。
(二)重新确认涉县、迁西县、玉田县、平泉县、承德县、正定县、大厂县、万全县、井陉县、抚宁县、安新县为“河北省卫生县城”。
(三)重新确认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唐山市汉沽区为“河北省卫生区”。
(四)重新确认迁安市沙河驿镇、三河市燕郊镇、高碑店市白沟镇、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宁晋县大陆村镇、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为“河北省卫生镇”。
井陉县、安新县虽予重新确认,但在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方面仍存在不足,已提出整改意见,需完成整改后,2013年再次复核。
三、工作要求
(一)通过复审的城镇要严格按照复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查找原因,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卫生称号的质量。
(二)已获得省级卫生称号的地方,要按照新的河北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和“卫生镇”标准(2010版),全面查找差距,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健全卫生综合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以城带乡,促进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的整体改善,不断巩固提高卫生创建成果。
(三)各设区市爱卫办要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所辖国家和省级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指导改进。同时要扩大对卫生城镇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创建和巩固工作,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推动卫生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