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办监督[2013]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2012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0号)的工作安排,我省于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夏季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全省《2012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提出了游泳场所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检查范围、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根据我厅方案,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保定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监督抽检任务。唐山、廊坊、承德等市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并加强对各县区监督抽检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石家庄、廊坊、承德等市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布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动态信息,扩大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强化了监管效果,收到了良好社会效应。
二、游泳池水质卫生状况
2012年,全省共对184家游泳池(馆)水质进行卫生抽检,检测游泳池水细菌总数样品480份,其中461份合格,合格率为96.0%;检测游泳池水大肠菌群样品479份,其中470份合格,合格率98.1%;检测游泳池水尿素样品452份,其中386份合格,合格率85.4%;检测游泳池水浑浊度样品481份,其中480份合格,合格率99.8%;检测游泳池水余氯样品455份,其中411份合格,合格率90.3%;检测游泳池水PH值样品422份,其中417份合格,合格率98.8%;检测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样品327份,其中285份合格,合格率87.2%。
检测结果显示,游泳池水尿素、余氯合格率较低。部分游泳场所未按照相关卫生要求,在开放时间内每日定时补充一定量新水,池水更新不够,不能保证池水卫生状况良好,造成尿素超标。部分游泳场所硬件设施设备仍不能满足接待需要,浸脚池设置使用不规范、池水消毒剂投加不符合要求等,造成余氯合格率偏低,存在一定卫生安全隐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针对目前游泳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尽快达到有关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二)要加强培训,强化游泳场所经营者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自觉守法意识,督促其切实落实游泳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水质信息公示,确保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三)积极推进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台、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同时要提示广大群众尽可能选择到卫生条件好、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规范的游泳场所进行娱乐休闲。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