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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卫生厅 更新:2013/7/5 字体:

人社部函〔2013〕4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2013年是我国派遣援外医疗队50周年。半个世纪来,援外医疗队员以饱满的爱国热情、无私的奉献精神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克服困难开展工作,为提高受援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加深我国与受援国人民的友谊和配合我国外交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扩大援外医疗工作的影响,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50年来参加援外工作的医疗队(组)以及参与承派医疗队(组)的医疗机构。

  2.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在上述期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60名(分配名额表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援外医疗队(组)深入开展党建工作,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有力;遵守受援国法律法规;遵守外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队(组)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全队(组)团结协作;业务上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援外医疗任务,成绩突出,受到国内外肯定和赞誉。正在国外工作的医疗队(组)到2012年底前需在国外工作满1年。

  2.派员医疗机构以国家大局为重,重视援外医疗工作,积极承担派遣任务,为医疗队员提供政策保障,协调解决医疗队员的实际困难。

  (二)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队(组)长:团结同志、作风正派;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有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创造条件开展医疗和外事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注重内部建设;在管理医疗队(组)工作中成绩显著,带领全队(组)出色完成援外任务。

  2.队员:工作认真负责,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医疗工作,克服困难开展业务和技术服务,有创新精神和良好医德,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受援国法律;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团结合作,顾全大局,不计较个人利益。获得受援国表彰、填补受援国医疗技术空白者优先考虑。

  3.正在国外工作的医疗队工作人员到2012年底前需在国外工作满1年。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对象名单。

  2.各有关省(区、市)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3.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优先考虑在受援国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医疗队(组)和个人。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等部门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请于4月15日前将初审材料报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推荐对象简要事迹。事迹材料要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请于5月31日前将复审材料报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6)、公示材料原件。一式5份,用A4纸上报(表格电子版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区”栏目下载)。以上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需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组成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国际合作司,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临时性推荐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并于3月25日前将本地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全国援外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卫生部国际合作司

  联 系 人:贾波

  联系电话:010-68792298

  传 真:010-68792280

  E-mail:jiabo@moh。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国际合作司(100044)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51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100013)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相关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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