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9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报名工作
(一)报考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参加药学、护理、其它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人员,须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2005年以后(含2005年)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二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④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3)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4、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6)凡申报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6、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方法:
1、网上申报:考生须在2007年11月10-30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照片必须上传,要求蓝底彩色照片)。网上报名申报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南平。
2、所在单位审查:考生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3、现场确认:由单位或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设为报名点。市直、省直在延单位报名确认审核时间为2007年12月10日-11日,确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四楼考试中心;各县(市、区)确认地点设在各县(市、区)卫生局(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县确定),上报考点审核时间为2007年12月12-14日。省和市级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报名参加考试。各报名点上传考生报名数据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17日。
(四)、材料要求
1、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2008年度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申报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报护理初级士须提交2份);
(3)本人近期蓝底彩色同版免冠照片二寸2张(应与申报表上照片同版);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报护理初级士须提交2份)。
2、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岗位工作满2年的单位证明材料。
3、报考专业在专业代码026至089之间(含026至089)的人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试点单位,还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还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4、2007年度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需提交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5、申报护理专业中、初级(师)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6、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注册证明等。
7、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8、各单位上报材料时应提交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汇总表一式二份(报名点必须从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输出);申报护理初级(士)人员的有关报名信息还须另汇总成册(见附件,一式二份,并发邮件至nphxz@163。com,报名点必须从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输出),并附其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送省卫生厅审核。所有提交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考试时间、科目、方式
1、2008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1)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18、 24、25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0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2)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8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六)、有关规定:
1、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为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相应专业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①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②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③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④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护师,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关于部分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
6、从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士级、师级、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师级、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考试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异地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二、其他说明
1、关于学历问题
(1)按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于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学校名单详见附件)。其毕业证书均须经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且其名单在招生花名册有备案的方可报名。
(3)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须经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名单详见附件)。
(4)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设区市教育局验印。
(5)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名时需提交招生花名册。
2、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管理与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应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共同做好我市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3、收费标准按照闽价[2001]费字492号文件执行。中级每人每科70元,初级每人每科50元。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福建省卫生职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名单(点击下载)
3、福建省具有执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点击下载)
4、申报护理初级(士)人员有关报名信息花名册(点击下载)
3、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汇总表
南平市人事局 南平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