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卫生部决定将该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现将《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并结合《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黑卫电发〔2008〕9号)所提要求,继续切实做好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并加大督导力度,依法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附件:《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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