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8〕277号
黑龙江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监狱、劳教煤矿管理局卫生处,厅直属(管)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保护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8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是保证放射诊疗科学安全应用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我省2009年2月“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举办在即,切实做好我省“奥运会”和“大冬会”期间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卫生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各市(行署)卫生局和各级各类放射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定计划,有序推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门的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与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放射防护工作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8年6月1日前,各市(行署)卫生局组织辖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环节要积极整改。
(二)督查阶段。
分两个阶段:
1、2008年6月1日-8月30日
2、2008年12月1日-2009年2月28日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督查的总结与上报工作。要求9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董茂森
联系电话:0451-85971182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转发 医疗 机构 放射防护 通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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