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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2008.7.2)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卫急发〔2008〕356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8年
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日,我国贵州、湖南、江西、广西等省份相继发生自然洪涝灾害,并导致人员伤亡。南方汛情已上移至江、淮。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防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3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0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确保灾害之后无疫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盛夏我省降水集中,暴雨多发,嫩江、第二松花江、拉林河等来水量将比常年偏多,极易发生洪涝灾害。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抗大灾防大疫的思想。
二、加强领导,抓好各项救灾防病措施的落实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加强救灾防病工作领导,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组织体系。一是省和受灾地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及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灾区政府整合卫生应急资源,加强协作和指导,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内各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责任,将各项准备工作和应对措施落实到单位(部门)和个人,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在主汛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及时上报灾情、疫情等相关情况。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会商、科学预测可能发生的灾情,并做好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准备。灾情发生后,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
四、加强监测,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等的作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等途径,及时了解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经济损失等信息和相关卫生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灾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救灾防病网络直报系统,认真组织相关信息的报告。
灾区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受灾的各市(行署)卫生局要认真填写“市(地)卫生系统受灾和卫生应急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并于灾害发生后尽快填报,每周二汇总一次,报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灾情平稳一个月停止上报)。遭遇大灾情要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报告制度。
五、充分准备,快速、有效地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救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经费保障和物质储备工作。
根据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应确保卫生救援队伍能及时派赴灾区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应急物质的迅速调拨和供给。灾区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按照救灾防病相关预案和工作规范,全力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工作。灾区一旦发生鼠疫霍乱、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当地卫生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立即上报,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六、完善预案、组建队伍,认真落实洪涝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文件精神,并依据国家机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重点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及其相关预案的制定、完善工作。预案要求部门职责明确,事件分级清楚、处置程序规范、保障措施到位,具有实际操作性。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灾区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要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建洪涝等自然灾害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灾害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要及时赶赴灾区现场,救治伤、病人员,并向灾区人民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各类自然灾害导致的次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对灾民临时集中居住点、水源及临时厕所等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杀灭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人畜尸体,对可疑病患者的排泄物、尸体等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应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给药等措施。
七、重视宣教,发动群众参与做好灾区公共卫生工作
  灾区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灾害期间的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的传染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防止病媒孳生。同时,要广泛宣传报导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和一线卫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八、统筹规划,快速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准确地评估当地卫生系统因灾受损情况,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重建工作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的统一规划,优先安排,以利尽快恢复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总结救灾防病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系统自然灾害防范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
附件:市(地)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联 系 人: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徐淑贤、孙 雷
电话(传真):0451-85980551 
主题词:卫生 自然灾害 应急 通知

 抄送:卫生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市(地)卫生系统受灾和卫生应急情况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08年  月  日
卫生部门受灾情况
卫生应急情况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受损医疗卫生机构数
损失总金额(万元)
倒塌房屋
造成危房
损失药物器械
损坏大型设备
派出医疗、
防疫队
发放消杀灭药械
救治伤病人数
消毒面积(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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