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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440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8〕440号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机构 资质评估 方案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直各有关厅(局),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落实厅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290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文件精神,严格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量。
二、工作范围
2003年以来由省卫生厅认定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单位。
三、工作任务
(一)续展的复核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申报的项目、仪器设备和人员情况没有变动的机构。
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复核,并对现场技术复核工作技术上负总责,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参加现场复核的人员事先查阅申请续展机构的申报材料及原始的申报材料;
(2)基本情况的复核;
(3)申请服务项目的复核(与现行的卫生标准吻合);
(4)人员的复核;
(5)仪器设备的复核;
(6)现场抽查一定数量的原始工作记录、评价和检测报告;
(7)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8)完成复核评估报告并提出复核意见;
(9)将申报材料和复核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卫生厅执法监督处。
2、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增加申报项目、重要相关仪器设备发生变动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诊断和评价机构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取得相应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相关专业人员人数变动达40%以上的。
由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省职业卫生服务资质审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职业卫生评价、卫生检验、质量管理、卫生管理、职业体检、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专家5-7人,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完成复核评估报告。省卫生厅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技术上负总责。
现场技术考核工作,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文件执行。
(二)续展工作总结
总结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向厅党组汇报。
四、组织领导
成立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田在勇
副组长:宁国红、孙桂芬
成 员:董茂森、 殷、赵 斌(负责职业卫生方面的复核)
栾耀君、王雪航、万路远(负责放射卫生方面的复核)
张晓强(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指派的代表,参加现场的复核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专家库抽取的有关专家
五、时间安排
2008年8月中旬至9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明确要求。各市(行署)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卫生监督所,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掌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2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29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续展的审查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在续展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真实详细地完成复核报告,为是否批准续展提供依据。
(三)加强指导。针对续展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要加强指导,对检查中出现的不符合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的,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愈期末申请续展的,要注销其资格,并向全省通报。
(四)严格纪律。参加现场复核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俭务实,快捷高效,尽量减少被复核单位的负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行为发生。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技术评审报告;
 2.黑龙江省职业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技术评审报告;
   3.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技术评审报告;
4.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复核评估报告;
5.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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