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便函〔2008〕103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工作,结合续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卫生部,现对续展工作中涉及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做如下补充。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2号)文件执行,其中申请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至少应具有:
(一)热释光剂量仪或其他测读装置;
(二)热释光剂量计(元件)或其他剂量计元件;
(三)退火装置或其他测读附属装置;
(四)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
(五)剂量计元件照射系统(可共享)。
可共享是指申请单位要与国内或省内具备剂量计元件照射系统的单位建立长期协作关系,与协作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持有协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并能够正常开展业务工作。
请申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的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职业 机构 审验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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