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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509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急发〔2008〕509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劳教、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
 
今年我省相继发生2起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和3起食物中毒事件,各种事故的安全隐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不容乐观,为了全面及时处理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有效监测、预警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针对当前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
各市(行署)卫生局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卫生应急工作的分工和具体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人,并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卫生局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责任人姓名、所在处(科)室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报省卫生厅应急办。
二、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分级处理,按程序和时限上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督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标准在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要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各种法定传染病报告的专业水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处理、为控制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创造有利时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如核实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瞒报、漏报等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
2006年8月,我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卫生厅决定,自2006年9月起,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要求全省各市(行署)卫生局按要求上报本辖区内报告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省卫生厅应急办还就报告的时间、方式、内容(辖区内没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要零报告)下发了传真通知。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少数卫生行政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时上报,不按要求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事关重大,望各市(行署)卫生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工作力度,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汇总、分析报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和规律,对下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研判。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表(表1和表2)上报卫生厅应急办(如果没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进行零报告)。省卫生厅将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时上报、不按要求上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
如果辖区内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各市(行署)卫生局要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的通知》(黑卫电发〔2006〕2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黑卫急发〔2008〕423号)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按照《测算表》估算的结果,填写至《信息报告卡》。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测算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表一并上报卫生厅急办。
附件:1、各市(行署)卫生局卫生应急主管领导、责任人名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表(表1和表2)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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