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8〕681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8〕290号)和《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由各单位提出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续展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初审,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复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经我厅审核决定,批准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防保健中心等1家单位续展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见附件1),批准大庆公安消防医院等8家单位续展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见附件2),批准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等3家单位续展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见附件3),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同时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禁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违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二、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表》,并做好建档工作。
三、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培训并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违者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职业病防治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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