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9〕317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和加强疾病控制系统能力建设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2009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做好保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加强组织与协调,密切配合。同时,要结合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的有关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专项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做好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加强督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09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合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督导与考核,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提升能力,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不断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制定实验室科学发展规划,不断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按照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实验室工作,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通过不断提升实验室监测能力,尽快达到卫生部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的要求。
四、创新方法,探索饮用水监管新模式
各地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新模式。逐步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公示等制度,研究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影响预警的模式和方法。各地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促进政府部门和公众共同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饮用水 方案 通知
抄送: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发 |
共印50份
黑龙江省2009年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及时掌握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管理,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2009年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级地市县(区)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点,探索搭建国家、省、市(行署)、县(区)四级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框架,统一上报信息,逐步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探索饮用水卫生预警信息发布模式,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制定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提供依据。
三、工作内容及范围
在全省各级市(行署)、县(区)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点,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内容包括市政水厂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自建水厂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一)水质监测。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 - 2006)执行,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2006)执行。每个监测点采集一份水样进行监测。
1、监测点设置要求。
(1)出厂水。全部市政水厂的出厂水设为监测点;自建水厂出厂水,各地级城市各设5个监测点,县区各设2个监测点,不足的,全部自建水厂出厂水设为监测点。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
(2)末梢水。市政末梢水按照表1确定监测点数量。纳入监测范围的自建水厂末梢水,每个自建水厂应设2个监测点。最好选取不同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的市政供水末梢水作为监测点。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3)二次供水。要根据市政二次供水系统中蓄水设施的多少来确定采样点数,见表2。不足的,全部二次供水设施设为监测点,监测点中应当包含社区和学校二次供水。监测点宜设在居民住宅区内,并尽量选择不同材质的蓄水池或水箱。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
表1市政末梢水监测点的设置 |
城区人口(万) | 采样点数 |
1~10 | 4 |
10~20 | 6 |
20~50 | 8 |
50~100 | 10 |
100~2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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