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9〕38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工作,实现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专家库 管理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二院,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7月23日印发 |
共印90份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工作,实现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评估,均应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开展职业卫生审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所有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在参与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评估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卫生厅依法建立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设立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
设A、B两个库,承担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其中,涉及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工作,由A库专家承担。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设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工程、职业(放射)卫生管理、卫生质量控制、放射卫生评价、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工程、
尘肺病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职业中毒健康检查和诊断、物理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其他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诊断等专业。
第七条 专家库人员主要从我省各级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部分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聘。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工作中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敢于对审查意见负责,依法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现场审查工作等技术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
(七)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参加,并能够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技术审查工作;
(八)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培训,考评合格者。
第九条 专家的遴选
(一)各市(行署)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和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与考评,合格者经公示后,入选专家库,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二)已进入卫生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省卫生厅审查后直接入选专家库,经公示后,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对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经2名以上专家库专家推荐,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评审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与考评,合格者经公示后,入选专家库,颁发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三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估;
(二)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三)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核;
(四)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为省卫生厅提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六)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参加技术审查活动应持证上岗,未取得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在技术审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技术审查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技术审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评审机构或项目的技术资料;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签发前,不得将该项目或机构评审的有关情况向外泄露;
(四)不得私下接触被评审机构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被评审机构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有关卫生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六)接受省卫生厅的管理,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培训、考核和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专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专家数据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
(二)制定专家库专家抽取办法,组织抽取专家,执行省卫生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完成专家培训工作;
(四)组织专家年度考核;
(五)形成省审查工作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专家评审会工作情况评价表;
(三)参加培训及考试情况;
(四)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年度考核制度。省卫生厅通过审核评审项目结论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向组织评审的单位、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技术审查的其他专家访谈、下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评审专家进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情况的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解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具有建设项目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记录专家执行评审工作制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情况。每次评审会结束后,由派出的监审人员填写《专家评审会工作情况评价表》(另行制定),并及时反馈给省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省卫生厅将终止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非法收受评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泄露工作过程中的技术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事宜的;
(四)不履行专家义务,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五)无故三次不能参加评审的;
(六)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七)无故不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专家培训;
(八)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辞聘的;
(九)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厅取消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库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在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抽取专家的网络终端,实现方便快捷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抽取专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抽取;
(二)通过计算机系统对评审工作涉及的各相关专业随机抽取;
(三)每次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奇数;
(四)评审组设专家组长一名,由参会专家推荐产生,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专家组长连任不得超过3次;
(五)因技术审查工作需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临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评审会,但人数不得超过参加技术审查专家的2/5,并不得担任专家组长,临时聘请的专家享有其他评审专家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同一个单位的技术审查专家在同一项目中不得超过2名。
(七)专家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1、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及编制、审?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