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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0年)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9〕393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9〕393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9-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职业 规划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二院,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90份
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2009年―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的
以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职业卫生服务为目的,构建与区域职业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目标
通过对全省职业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统筹调整,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到2010年底,全省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职业卫生服务网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职业卫生服务。
三、原则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和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遵循“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时调整、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大力发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适当调整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区域合理分布。
四、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境内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服务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等机构)的设置适用本规划。
五、设置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1、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根据当地职业病危害因素选择性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等职业病诊断项目。
2、有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选择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诊断项目。
3、职业病诊断机构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应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匹配,且符合《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要求。
4、到2010年底,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地市全覆盖。目前,尚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绥化市、黑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要尽快设立。
5、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大庆、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可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至少设立2个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当地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选择开展接触粉尘作业、接触化学毒物作业和接触物理因素作业等劳动者的健康检查。
2、有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开展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和接触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人员与设备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匹配,且符合《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要求。
4、目前,尚无设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绥化市、黑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应尽快设立。
5、到2010年底,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现有基础上,覆盖所有县。目前,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的县,要尽快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逐步实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到每个县。
6、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可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至少设立2家以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各地应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种类和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情况,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数量。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与设备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匹配,且符合《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黑卫监督发[2007]632号)要求。
3、已设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乙级资质机构的地市,原则上保持现有机构数量,不再增加规划指标。
目前,尚未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绥化市、黑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可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设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数量。
 4、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多的县(区),应设立能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并达到标准获得相应资质,为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满足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需要。
5、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新申办、发生异地迁址、增加服务项目、投资主体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区域规划规定予以调整。本规划实施前,设置超过区域规划的机构可以保留,并逐步调整到区域规划目标。
六、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依据全省及各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对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统筹、协调管理。
(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新申办、发生异地迁址、增加服务项目、投资主体发生改变时,需取得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报告(正式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置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是否符合区域设置规划、是否同意其设置。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定。
本规划实施以前已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不在本规划限制之内。
(四)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做好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五)本规划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规划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规划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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