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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批复(2010.4.12)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黑卫监督函〔2010〕10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批复
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续展申请书》等材料收悉,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号)等法律、法规,经专家现场考核评估,省卫生厅审核,认定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条件。同意你单位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具体项目见附件)
特此批复。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机构 续展 批复
抄送:卫生部,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监督所,伊春市卫生监督所。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附件
伊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汞及其化合物;2、锰及其化合物;3、无机含氮化合物;4、硫化物;5、氯化物;6、镉及其化合物;7、混合烃类化合物;8、脂环烃类化合物; 9、铬及其化合物;10、卤代烷烃类化合物;11、环氧化合物;12、醇类化合物;13、脂肪族醛类化合物;14、脂肪族酮类化合物;15、砷及其化合物;16、酰基卤类化合物;17、有机氯农药;18、有机磷农药;19、噪声;20、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石棉纤维);21、及其化合物;22、酚类化合物;23、钠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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