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卫监督[2010]12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大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批复
大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书》等材料收悉,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号)等法律、法规,经专家现场考核评估,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大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备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条件。同意你单位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复。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机构 续展 批复
抄送:卫生部,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监督所,大庆市卫生监督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发 |
附件
大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镉及其化合物;2、
铅及其化合物;3、锰及其化合物;4、汞及其化合物;5、镍及其化合物;6、钠及其化合物;7、碳化物;8、氮化物;9、磷化物;10、砷及其化合物;11、氧化物;12、硫化物;13、氟及其化合物;14、氯及其化合物;15、烷烃类化合物;16、烯烃类化合物;17、混合烃类化合物;18、脂环烃类化合物;19、芳香烃类化合物;20、多苯类化合物;21、卤代烷烃类化合物;22、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23、醇类;24、酚类;25、脂肪族醚类化合物;26、脂肪族醛类化合物;27、脂肪族酮类化合物;28、环氧化合物;29、羧酸类化合物;30、酰基卤类化合物;31、酰胺类化合物;32、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33、腈类化合物;34、脂肪族胺类化合物;35、芳香族硝基类化合物;36、杂环化合物;37、有机磷农药;38、有机氯农药;39、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40、高温;41、高气压;42、低气压;43、振动;44、噪声;45、照度;46、紫外线;47、电磁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
(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1、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2、诊断X射线机(不包含CT机、DSA);3。射线装置工业射线探伤机、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4、 x、g射线个人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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