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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2010.8.9)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卫生
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稽便函〔201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考核卫生监督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和监督执法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及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二、明确稽查重点,严格稽查范围。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自查。紧紧围绕卫生行政许可、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卫生监督队伍管理等重点内容开展稽查,加强规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问题。严格稽查范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稽查效果,实现“稽查促规范、稽查促提升”的作用。
三、严格掌握专项稽查工作进度。9月20日前,各地要完成自检自查。10月初开始,我厅将对各地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及时报送专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认真总结专项稽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和完善稽查工作机制,扎扎实实的推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促进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五、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含有关工作措施、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每个单位的检查打分表格复印件上报省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联系人:栾耀君 杨良浩
电 话:0451-53605333-8818
电子邮件:luanyaojun@163。com
二0一0年八月四

卫生部司(局)便函
 
卫监督稽便函[2010]246号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
专项稽查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法监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监督处
 
 
为落实依法行政,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结合2010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重点工作和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稽查,了解有关重点工作进展,加强工作督促落实,进一步推进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科学规范、廉洁高效。
二、稽查重点内容
    (一)卫生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省(区、市)有关许可管理规定,重点稽查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公示、现场审核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许可档案管理情况。
(二)2010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4号)要求,重点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稽查。
    (三)卫生监督队伍管理:重点稽查执法人员风纪风貌、内部稽查和考核评议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人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实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的省(区、市),稽查其培训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情况及培训效果等。
上述工作的具体稽查内容及要求按照附表执行(见附件1-6)。
三、稽查形式、范围和进度安排
本次稽查工作采取省级组织抽查和卫生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稽查的范围是设区的市级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学校卫生监督、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工作省级抽查数量不少于所辖1/3设区的市,每市不少于2个县(区)。其中,学校卫生检查以中、小学校为主,农村学校或寄宿制学校比例不少于50%。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省级需抽查省会市和省所辖1/3设区的市。
省级抽查于10月底前完成。通知下发后至年底前,我局将由局领导带队,选调有关专家与有关处室人员共同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稽查工作,做好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处(科)室和牵头人员,落实稽查工作要求。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抓好层级稽查,按照拟定的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加强规范指导,注重稽查实效。各地要通过专项稽查对本地的相关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注意将专项稽查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结合,通过稽查建立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同时加强指导,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请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开展专项稽查工作的总结(含有关工作措施、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每个单位的抽查打分表格复印件上报卫生部监督局稽查处。
联系人:赵增
电话:010-68792623
传真:010-68792608
电子邮件:wsjdjc@126。com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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