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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补充说明(2011.7.1)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医改办函﹝2011﹞14号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补充说明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6月8日,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说明》(黑卫办发﹝2011﹞294号,以下简称294号文件),现对其补充说明如下:
一、在第四项内容“绩效工资如何分配”第二小项“确定分配系数”中的规定:“奖励性工资下不保底,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被统筹的奖励性工资额度的1.5倍”,现予删除。
二、在第四项内容“绩效工资如何分配”第二小项“确定分配系数”中的规定:“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适当确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的分配系数,该分配系数分别不能超过绩效工资总额的10%”,现予删除。
三、在第四项内容“绩效工资如何分配”第二小项“确定分配系数”中的规定:“分配系数的确定,是将岗位系数与考核系数相加除以2”,现改为“分配系数的确定,是将岗位系数与考核系数相乘”。
关于于绩效工资的分配与绩效考核,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统筹把握,确保分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294号文件,已重新修改后挂在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窗口内,请各地及时下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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