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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2011.8.31)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黑卫监督发﹝2011﹞45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职业 健康检查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
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体检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并应当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 体检机构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体检机构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指定不同类别的人员作主检医师,主检医师要具备所从事的相应类别职业病的专业技能,同时要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五条 体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程。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程,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二章 检查前准备
第七条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并提交委托书、职业卫生相关信息和劳动者信息等。
第八条 体检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协议,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计划,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具体体检日期和注意事项。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致劳动者健康损害情况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并立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确认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体检机构可以协助确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规范、逐项地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内的相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前,应当按规定认真核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发现缺项的要求其立即补正,补正后方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体检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认真核对劳动者的身份,可采取用人单位派人确认或体检机构核对劳动者有效证件等方式。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根据确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结果填入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注明检查日期。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完毕,体检机构应当对照确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再次审核《职业健康检查表》,发现缺项、错项的应立即补检或纠正。必要时,与用人单位联系,说明情况并记录在《职业健康检查表》中。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评价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齐全者,由主检医师对各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审查。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症状、体征、影像、化验、功能检查等结果,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综合分析判断,作出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及医学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主检医师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表》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栏中给出明确、规范的结论。
(一)职业健康检查未见指标异常的,结论为“本次所检项目未见异常”。
(二)职业健康检查指标异常,但与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证无关,结论为“本次检查未发现职业健康相关损害;XX指标异常,建议进一步临床检查”。
(三)职业健康检查指标异常,与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证可能有关,需进一步检查确定的,结论为“XX指标异常,为复查对象,XX时间复查XX项目”。
(四)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
1、属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XX指标异常,为职业禁忌证,不宜从事XX作业”。
2、属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XX指标异常,为职业禁忌证,目前不宜从事XX作业,建议调离原岗位”。
(五)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结论为“XX指标异常,为疑似职业病,建议进一步进行医学观察或申请职业病诊断”。
(六)对确定为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或复查对象的,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中需注明具体的异常指标值。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由主检医师核实,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体检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对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体检机构还应当出具《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书》,并注明复查项目和时间。
第十七条 复查结束后,体检机构将《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和复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表》一并交用人单位并按要求存档保存。
第十八条 体检机构对发现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在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职业禁忌证通知单》和《疑似职业病告知单》,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后,填写《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健康监护卡》(附表10),进行网上直报(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每月将纸质报告卡报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及《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办理签收手续并由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表》交用人单位保存,并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体检机构存档一份。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归档,并永久保存。
 职业健康检查归档资料应为原件,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
第二十三条 归档资料应当包括:
(一)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协议;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
(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相关信息;
(五)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文书、统计用表:
 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2、《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书》
 3、《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
 4、《疑似职业病告知单》
 5、《职业禁忌证通知单》
  6、《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人员名单》
 7、《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
 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
 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有害因素类别统计)》  
 10、《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名单》
 11、《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上一年10月1日始,至本年9月30日止),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统计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汇总后(附表11、12、13、14),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文书、统计用表按附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报告工作流程图
附表2 用人单位信息
附表3 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信息表
附表4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书
附表5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
附表6 疑似职业病告知单
附表7 职业禁忌证通知单
附表8   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人员名单
附表9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制作规范
附表10 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
附表11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
附表12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按有害因素类别统计)
附表13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名单
附表14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附表15 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岗位工作职责(参考)
附表16 职业健康检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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