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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统计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办发〔2012〕86号

    


 

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全面调查统计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力度,全面掌握全省卫生机构情况,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可靠的依据,卫生厅相关业务处室和信息中心将对各类卫生机构数进行全面调查备案,并对各类卫生机构统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普及。经研究,我厅定于3月7日在哈尔滨召开全省卫生统计工作会议,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形式与范围

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并对每个机构进行编号。发证原则为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给予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同时对各地市各类卫生机构数量和信息进行备案。

二、要求

(一)有效组织。此次医疗卫生机构数调查统计将做为2012年医改进度监测和日常统计报表的基础数据使用,并作为历史数据存档,因此,此次调查对于下一步深化全省医改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并协调好有关科(处)室共同参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此次调查统计由卫生厅信息中心全面负责督办、审核,各市(行署)卫生局,对本地区各类卫生机构分级进行全面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市(县、区)卫生局要将机构材料装订好分类整理后上报。

   (二)明确责任。此次调查坚决杜绝应付、虚报、漏报、错报有关信息,审核期间各地市要认真审核,凡失真数据,日后所带来的后果及责任均由各地市负责人员承担。

   (三)按时上报。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办理按地区分时段办理,各地市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各地据此安排好工作时间。

   (四)及时沟通。各市(行署)卫生局统计负责人要及时与卫生厅信息中心加强沟通联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避免工作上出现不必要的误差。

卫生厅信息中心联系人:李金梅、付饶,

电话:0451-85971179、87096799。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一)会议时间:2012年3月7日一天,3月6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哈尔滨市赣水路36号卫生厅4楼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

各地市(行署)卫生局负责统计直报工作的同志1名。参会人员费用自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统计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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