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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通告

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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