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2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依据《2010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卫办农卫发〔2010〕140号)精神,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是切实提高农村乡镇卫生院综合水平,加强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我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国家级贫困县乡镇卫生院项目,完成项目确定的各项培训任务,实现预期目标。现将《黑龙江省2012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联 系 人:董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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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黑龙江省2012年度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依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2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213号)以及《卫生部农卫司关于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服务便函〔2009〕50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人员专业水平,进一步推进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制度,从整体上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在圆满完成2011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任务的基础上,2012年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切实提高受援乡镇卫生院的整体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医疗队伍得到进一步壮大,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农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保障。本着“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养一批人才”的支援理念,认真总结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长效机制。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项目范围
对全省14个国家级重点扶贫开发县的84所乡镇卫生院实施对口支援。受援乡镇卫生院提出帮扶需求,支援单位按照乡镇卫生院的需求派驻医疗队。
(二)项目内容
2012年每所乡镇卫生院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组派3人医疗队进行对口支援,其中应包括1名从事公共卫生相关工作的人员,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或高龄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临床医生,进驻到项目县乡镇卫生院工作。每名派驻人员至少连续工作半年后可轮换。派驻人员的专业类别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市、县卫生局的协调下确定。
支援单位需帮助受援单位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免费接收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受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帮助受援单位制定、落实发展规划,规范其医疗、护理、医技等管理制度、完善医院整体功能,尽快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实施步骤
项目周期为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请有关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选派、衔接等工作。具体工作实施步骤安排如下:
1.2011年度受援的84所国贫县的乡镇卫生院结成帮扶对子的受援单位原则上不变动。若支、受援对接关系发生变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支、受援双方对接《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申请表》(附件1),并将变动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医管处。
2.支、受援双方要签署2012年《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工作协议书》(附件2)。
3.各支援单位项目工作结束后,受援单位要填报《黑龙江省2012年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人员评估表》(附件3)。支援单位要填报《黑龙江省2012年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单位工作评估表》(附件4)。
(二)职责分工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全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监督与指导项目实施情况,成立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小组,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总结和交流经验,并及时上报卫生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市项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明确责任,承担辖区内项目工作的安排、指导,监督市级支援单位的实施情况与资金下拨审核工作,并定期向省厅医管处反馈情况信息,推进项目工作的开展。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县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承担辖区内项目工作的安排、指导,监督县级支援单位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市级卫生局、省卫生厅反馈工作动态和信息。
4.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项目支援工作计划。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指导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开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派驻到受援单位,定期轮换开展业务工作。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使项目实施效益实现最大化。
5.受援单位。不得向派驻人员发放任何补贴及奖金,但在食宿等方面应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支援的机遇,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支援人员的出勤、考评、鉴定等工作,以此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中央及地方财政给予了资金补助。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支援单位补助6万元(按照每所乡镇卫生院派驻3人,每名派驻人员每年2万元的标准),用于派驻人员在受援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费、旅差费等一切费用。其中派驻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每月最少应报销一次单位到派驻地往返旅差费,派驻人员在支援期间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伙食费、旅差费、工资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支援单位支付。
(二)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有对口支援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专账,并保留有关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工资等有效票据。
(三)项目资金拨付
对口支援工作正式启动,派驻人员到受援单位开展工作以后,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对口支援材料,并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经卫生厅审核、核实后,将项目资金分别下拨到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派驻人员管理
支援单位派驻人员应重点选择今后两年拟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支援单位具体落实。派驻人员不得领取、享受受援乡镇卫生院的奖金、补贴和其它经济待遇。派驻人员在受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视为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下农村服务工作期限。对派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建立挂职机制
按照“三网四化”管理的有关要求,为人才合理流动、卫生资源共享以及双向转诊提供条件,增进双方的互信,达到共赢的目的,同时便于沟通协调受援单位与支援单位的有关事宜,一是由市级卫生局会同县级卫生局落实好受援单位院长,必须到支援单位挂职任副院长或院长助理,由支援单位的主管卫生局出具为期一年的任命书。二是必须在派驻人员之中选出一名责任心强、技术精湛、有较强组织和协调能力的队员,挂职到受援单位任副院长,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由县级卫生局出具为期一年的任命书。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是国家城市支援农村的大政方针,对口支援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支援工作。对不按项目管理要求认真完成支援工作的有关单位,不予拨付经费,同时责令完成任务。对不完成支援任务的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职称晋升的有关规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领导,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领导机构,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最少有1人专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并将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机构以及负责项目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2年3月15日前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农村卫生管理处备案。
(三)监督管理
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工作成果考评制。项目结束后,支援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报《黑龙江省2012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评估审批表》,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支援单位和受援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评估,将评估结果签署在评估审批表中,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项目办备案。
2012年省卫生厅将把此工作列入对地市卫生局考核目标的内容,将对全省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总结、排序表彰,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良性运行,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1.《2012年度县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名单》
2.《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申请表》
3.《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工作协议书》
4.《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人员评估表》
5.《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单位工作评估表》
附件下载: 附件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