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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丹东东港市丙肝感染事件的通报的函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管函〔2013〕8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辽宁省丹东东港市丙肝
感染事件的通报的函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丹东东港市丙肝感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13〕16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通报》通过各种形式尽快印发到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学习有关内容,贯彻相关要求。
二、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要以通报的事件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为重点,查找不足,消除隐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系统)的医疗机构,重点是基层医疗机构加强以执业行为、医疗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控制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落实医疗服务监管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对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日常监管工作真正落实。
四、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报》要求,从本函下发之日起,组织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按照《通报》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统一检查方式,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请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于2013年5月6日前报至省厅医管处。省卫生厅将对各地(系统)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通报。
联 系 人:王晓杉 马龙
联系电话:0451-85985927
传 真:0451-85985914
电子邮箱:ygc@hljwst。gov。cn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8日 
抄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管司,省直、厅直医疗机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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