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09〕144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培训。医疗技术是诊断治疗疾病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称简《办法》),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规范管理水平。
二、全面自查,规范执业行为。《办法》明确了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基本条件和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办法》认真自查,完善必需的条件,积极申报,在审核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三、组织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将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和登记、评价工作,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将按程序进行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转发 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省卫生监督所。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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