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卫妇社发〔2012〕11号
鹤岗市卫生局关于转发
黑卫妇发〔2012〕325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级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全市托幼机构管理,提高托幼机构工作质量,保障在园儿童身心健康,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黑卫妇发〔2012〕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转发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及《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范,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将此文件转发给全市各托儿所、幼儿园。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定期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相关领域专家对托幼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监督。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体系,参与卫生学评价和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定期业务指导,做好对儿童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健康体检。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附件:《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请到鹤岗市卫生局http://www.hgws。cn/index.php网站上下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http://www.hgws。cn/down/html/?100.html
主题词:卫生 转发 托幼机构 通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