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卫农发〔2012〕11号
鹤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鹤岗市2012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滨县、萝北县、东山区、兴安区卫生局:
现将《鹤岗市2012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1、鹤岗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
2、2012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表
3、鹤岗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解考核表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农村 公共卫生 考核方案 通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8份。
鹤岗市2012年度农村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强化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我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在考核中按照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考核依据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检查考核等情况。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检查4次,考核2次。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匹配、拨付、使用和列支情况。
(三)项目执行和效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考核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知晓率和满意度。
(四)考核实行百分制,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84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对象
考核以县(区)为单位。考核对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区属乡镇卫生院(抽查3个村卫生所)。
五、考核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抽调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鹤矿集团总医院精神分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联合考核组。
(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完成2012年上半年的检查考核工作。市级考核工作拟于2012年7月下旬开展,考核具体安排由市卫生局农卫科另行通知,请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加强组织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层层抓好落实。一是做好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工,保证村医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40%,并得到相应的经费补偿。二是强化县(区)级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指导,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三是抓好乡村两级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使项目实施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做好迎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经费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部用于服务项目。对挪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追缴经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提交纪检审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认真履行职责,逐级做好考核。各县(区)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本县(区)2012年上半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及考核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市卫生局农卫科。报告应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并提供县(区)级制定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