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卫生局
文件
鹤岗市公安局
鹤卫发〔2012〕17 号
鹤岗市卫生局 鹤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维护正常秩序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各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卫生部《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安全保卫,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以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医疗机构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行“一把手”工程,切实把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科学制定安保工作预案,在组织领导、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倾斜,全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强化人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置内部保卫机构,并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自行组建以保安力量为主的“护卫队”,承担起内部安保工作,要结合各医疗机构规模和安保需要的实际,配足配强保卫人员。各医疗机构要密切联系辖区公安机关,加强对医院保卫人员的政审和培训工作,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安保队伍,每年要委托公安机关对安保力量进行1至2次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保卫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防卫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物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加大投入,在收费处、药房、危险物品和贵重医用设备安置存储部门、财务部门等重点部位严格落实物防措施,切实提高医疗机构的安保水平。
四、强化技防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加大科技安防设施的投入,在辖区公安机关指导下,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要在医院挂号、收费、急诊室等人员相对集中、治安案件易发部位,以及医院门口、楼梯、电梯、过道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点及警示标识,监控室要安排专人值守;在重点部位安装与门卫、公安110联网的紧急报警按钮,提高内部保卫及公安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
五、强化巡防建设。各医疗机构的保卫人员要切实履行安保职责,实行定时、不定时的巡查制度,对各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缴费区等重要、复杂部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巡查,及时提醒群众注意自身财物安全。对可疑人员要重点盯防,防止不法分子携带武器进入。属地公安机关要将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列为重点单位,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加大巡查防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医疗机构安全带不稳定因素,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
六、推进警务室建设。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在出入口处辟建一个专门场所,建立以内部安保力量为主体,以属地公安机关为指导,标明属地派出所联系电话,悬挂标识注明属地分局驻医院警务室的“警务室”,并完善内部设施,健全联席会商机制,协调属地公安机关巡查指导工作。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医患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发生医患纠纷后,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知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引导患方依法维权。
各医疗机构要尽快制定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预案。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和处置能力。一旦因医患纠纷引起群体性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协助辖区公安机关要做好滋事分子的甄别和取证工作,及时依法处置违法犯罪活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卫生 医疗机构 安全保卫秩序 通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