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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防控人禽流感卫生应急预案
来源:鹤岗卫生网 更新:2013/7/8 字体: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疫情,将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禽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境内的人禽流感疫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依靠科学;属地管理,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  疫情分级
  根据禽流感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以及是否出现人禽流感,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鹤岗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科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科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科牵头。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鹤岗市卫生局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道远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任彩云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恒达   市卫生局副局长

姜永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立荣   市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高伟光   市卫生局疾控、应急办负责人

曹晓宇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左继明   市卫生局局长助理、办公室主任

关惠英   市卫生局妇社科科长

郭  欣   市卫生局规财科负责人

周世杰   市传染医院院长

孙敬辉   市疾控中心副主任

李  静   市控中心疾控中心科长

牛茂东   市疾控中心助理

赵  东   市疾控中心急办主任

贾志欣   市疾控中心消毒科科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院。
  3.1.2  监测网络
  市级人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即市人民医院、鹤矿集团总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哨点医院,形成全市监测网络。
  3.1.3  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
  在省内没有出现禽流感疫情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
  (2)非常态监测
  省内外发生禽流感疫情并出现人禽流感确诊病例,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有病死禽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的监测工作。
  我市出现禽流感疫情,在疫情发生所在县的县级医院以及疫情涉及乡(镇)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监测单位开展主动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对兽医和从事禽类养殖、加工、经营等有关人员开展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
  3.2  预警
  3.2.1  预测
  市疾控中心应加强人禽流感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监测数据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应经常研究、分析各类人禽流感监测数据信息,对我市人禽流感疫情发展趋势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2.2  预警的方式、方法
  (1)方式:根据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系统内预警和社会预警。系统内预警主要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公众,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2)方法:系统内预警可以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3.2.3  预警的发布、变更与解除
  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蓝色、黄色和橙色预警为系统内预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市卫生系统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红色预警时除发出系统内预警外,还向社会发出预警。社会预警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有关情况证明人禽流感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的解除程序相同。
  3.3  确认
  市卫生局接到我市首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市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我市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报告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专家组进行最终的判定;后续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由市级专家组确认。
  各地上报的人禽流感疑似病例、预警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必需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排查、核实和确认。市级医疗机构上报的人禽流感疑似病例、预警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必须经本院专家组织排查、核实和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报告管理方案》进行报告。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禽流感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4.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
  责任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人禽流感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依法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责任医生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乡镇可疑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所辖村范围内可疑禽流感疫情的信息。
  3.4.2  报告内容和要求
  (1)报告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以及当地出现的可疑禽流感疫情,可疑禽流感疫情首先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同时采用电话形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2)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必须进行网络直报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和病死禽接触史病例、发热伴有肺炎症状病例经县级专家组筛查后不能明确诊断者,作为预警病例按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卫生部规定采集样本。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和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
  (3)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县(市)、区,须以县为单位实行人禽流感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上午10时前将过去24小时的人禽流感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

市疾控中心11时前向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局报告,局应急办13时前报告市政府。
  (5)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4.4  人禽流感的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经确认的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可直接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1.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响应。
  4.1.2  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
  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一律在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救治;预警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一律在属地县级定点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4.2  人禽流感的分级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2)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由分散的预检分诊转变为集中的预检分诊,发热呼吸道首诊病人一律分诊到感染性疾病科发热呼吸道门诊就诊。
  (3)各级医疗机构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4)市疾控中心加强对国内外禽流感发生情况的收集,每周完成《禽流感疫情专题信息》供市卫生局领导参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养殖场工作人员人禽流感病例监测哨点,开展高危人群监测,并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对家禽的饲养、贩卖、屠宰、加工人员的防病知识培训。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全市启动与市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疫情信息双向日通报制度。按照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和同时进行现场处理的“三同时”原则,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疑似和确诊的动物禽流感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自最后接触病、死禽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7天,限定在3公里范围内活动,并填写相应报表汇总,上报。
  (2)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个人防护。
  (3)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消毒措施指引》,协助畜牧等有关部门对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效果评价。
  (4)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服用神经胺酸酶抑制剂类药物。具体服用范围、剂量和服用时间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确定。
  (5)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6)必要的时候建议市政府启动《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根据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应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疫情发生地实施人禽流感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预警病例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诊断为疑似病例后,立即转送市传染病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消毒措施指引》,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内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4)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个案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
  (5)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7天。
  (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样品采集、运输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确定疫点周围3公里的范围为疫区,建议当地政府采取控制性措施(必要时封锁、停课、停工等)。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服药。
  (3)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禽流感流行特征和人禽流感疫情发生情况,提出预防控制建议措施: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活动、旅游劝告;加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消毒措施;加强对学生、外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
  (4)必要时请卫生部给予技术力量、设备和经费的支持。
  4.4  人禽流感应急响应的终止
  4.4.1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Ⅰ、Ⅱ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我市疫区内最后1例病人恢复后14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解除疫区封锁,可降低为Ⅲ级响应。
  4.4.2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对Ⅲ级应急响应后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我市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已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得到彻底消毒,市动物防病指挥部认为可以解除疫区封锁,Ⅲ级响应结束。
  4.4.3  其他地市出现的禽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省内最后一例人禽流感病人恢复后14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Ⅳ级应急响应结束。
  5.1  后期评估
  人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政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禽流感卫生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要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鹤岗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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