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卫农发〔2013〕10号
鹤岗市卫生局关于
印发2013年度农村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滨县、萝北县、东山区、兴安区卫生局:
现将《鹤岗市2013年度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1、鹤岗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
2、2013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表
3、鹤岗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解考核表
鹤岗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6日
鹤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
鹤岗市2013年度农村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推进我市农村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细化管理,强化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我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的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在考核中按照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考核依据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三)《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落实2012年度十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点说明的通知》(黑卫办发〔2012〕238号)。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检查考核等情况。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检查考核4次。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匹配、拨付、使用和列支情况。
(三)项目执行和效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考核农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知晓率和满意度。
(四)考核实行百分制。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84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对象
考核以县(区)为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区考核的监管,负责对市区四个乡镇卫生院全年两次的考核工作。
五、考核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六、考核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抽调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联合考核组。
(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完成2013年的检查考核工作。市级考核工作于2013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考核具体安排由市卫生局农卫科另行通知,请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加强组织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层层抓好落实。一是做好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工,保证村医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40%,并得到相应的经费补偿。二是强化县(区)级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指导,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三是抓好乡村两级公共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使项目实施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强经费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部用于服务项目。对挪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追缴经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提交纪检审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认真履行职责,逐级做好考核。各县(区)要做好2013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及考核情况的上报工作。上报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内容,并提供县(区)级制定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