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
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为继续加强我市村卫生室(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现印发《鹤岗市村卫生室(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督导检查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督导检查评分标准
鹤岗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3日
鹤岗市村卫生室(所)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了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继续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2013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贯彻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市卫生局决定组织县、区卫生局,抽调负责基本药物、农村卫生工作若干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各县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组长,实行交叉检查。对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等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导检查时间
2013年3月28日至4月19日
二、督导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督导检查范围
(一)各县区卫生局
(二)乡镇卫生院:每个县区查看乡镇卫生院
(三)村卫生所: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卫生室
四、督导检查重点
检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个环节、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包
括:组织机构建设、相关文件的制定及宣传工作情况;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落实情况;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情况;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情况;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情况;基本药物保管情况。(详见附表)
五、督导检查分组
此次督导检查共分四个组,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组长:萝北县卫生局分管领导
成员:萝北县卫生局负责药政工作人员1名、负
责农村基本药物工作人员1名
检查单位:绥滨县
第二组组长:绥滨县卫生局分管领导
成员:绥滨县卫生局负责药政工作人员1名、负
责农村基本药物工作人员1名
检查单位:萝北县
第三组组长:东山区卫生局分管领导
成员:东山区卫生局负责药政工作人员1名、负
责农村基本药物工作人员1名。
检查单位:兴安区
第四组组长:兴安区卫生局分管领导
成员:兴安区卫生局负责药政工作人员1名、负责农村基本药物工作人员1名。
检查单位:东山区
六、督导检查要求
各县(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认真做好迎接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督导检查组。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交督导检查组带回备案。要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各督导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照督导检查评分标准,逐项、逐条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指导被检查单位切实改进和加强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总结先进经验,及时加以推广。各督导组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督导检查报告,并于4月26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并将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hgwsjyzk@126。com。
联系电话:0468—6168061 0468—385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