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卫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卫生局工作规则》
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卫生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
双鸭山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双鸭山市卫生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实现卫生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卫生部工作规则》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卫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卫生局工作准则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三、卫生局规范化管理方针是:重质量,讲效率;重管理,讲规矩;重规范,讲程序。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局长负责卫生局全面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卫生局局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局党委书记负责卫生局党委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卫生局党委会议。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副局长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七、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业纠风工作负总责,局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业纠风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八、局长或党委书记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应委托一名副局长或党委成员代行职责,主持相关工作。
副局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其主管工作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副局长代管。
九、卫生局各科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十、卫生局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共同努力,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卫生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一、卫生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局内会议包括: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工作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全市专项卫生工作会议。
十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党外局领导、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决定。
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以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
(四)研究决定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团结民主党派和非党干部群众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给的任务;
(五)研究决定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卫生行风建设;
(六)讨论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十三、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局长决定局务会议列席人员。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工作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卫生局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
(二)讨论卫生局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报告等重要文件;
(三)审议决定卫生局的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表彰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的拨付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
(四)审议卫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一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和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工作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和措施;
(二)协调、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县区卫生局和科室、直属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五、局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局纪检书记,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可请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等列席。
局专题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全市卫生工作进展情况;
(三)部署局机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卫生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的问题。
局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十六、全市卫生工作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卫生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市卫生工作。
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工作报告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的其他文件由相关科室负责起草或审核。
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十七、全市专项卫生工作会议按照局务会议批准的会议计划召开,原则上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确需临时召开的全市专项卫生工作会议,须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报局长批准,送办公室备案。
十八、卫生局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
第四章 公文审批
十九、卫生局公文包括:卫生局党委文件、卫生局文件等。
卫生局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二十、以卫生局党委名义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十一、以卫生局名义发文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按程序送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副局长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副局长核报局长签发。
以卫生局名义呈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局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局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局长签发。
二十二、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十三、各科室办理卫生局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局内其他科室工作职责的,必须进行会签。如有不同意见,须进行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十四、卫生局内设机构不得代替卫生局审批下达应当由卫生局审批下达的事项。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各科室在年底前要将下一年度工作要点报办公室汇总成卫生局工作要点和相关工作计划,提请局务会议审定。
二十六、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请示报告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七、卫生重大政策措施、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决策等,须经党委会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八、卫生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县区卫生部门、基层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发挥各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二十九、各科室提请局党委会或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根据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相关部门或局内相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当地卫生部门意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十、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卫生局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卫生局年度工作要点,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卫生局年度工作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
三十一、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卫生工作重要局署、局党委会、局务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有关科室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和反馈。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紧紧围绕卫生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思路,确保政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卫生工作情况,为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为全面履行工作职能服务。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三十三、卫生局及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三十四、各科室以卫生局名义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各科室负责向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答复或确定局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下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有关科室主管业务范围的,有关科室协助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六、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卫生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卫生工作透明度。
三十七、卫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卫生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卫生局相关信息。
三十八、卫生局所公开的信息,应通过卫生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健全完善卫生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重要新闻发布要报局领导同意,必要时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十九、健全完善卫生局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推动和指导全行业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四十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二、加强卫生局内部监督,依法规范卫生行政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和文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对有关问题应主动征询和听取县区卫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科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局领导报告。
四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处置能力,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局领导阅批的重要群众来信,有关科室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局领导要听取信访部门工作汇报,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五、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治政。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越权、违规处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违规、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区和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七、卫生局各级领导干局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八、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卫生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卫生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一、卫生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局党委会和局务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会议讨论时提出,但在局党委会或局务会做出决定后,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卫生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卫生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卫生局同意。
五十二、卫生局发布重要工作部署、卫生改革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卫生局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每月举办1次局机关学习讲座等经常化的学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四、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调研、考察结束后,应形成调研、考察报告。
五十五、卫生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副局长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局长和党委书记一般不同时出差和休假。
五十六、科室负责人出差和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科长出差和休假,还需报请局长批准。
五十七、各科室负责人不能同时全部外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全部外出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五十八、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规则。
五十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