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卫字[2010]146号
双鸭山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同级
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
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二、主要互认内容
(一)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二)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三)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完整、图像清晰的客观检查胶片、图像资料,原则上有关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的临床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
(四)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脑血流图、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由于此类检查影响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的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一般不再复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三、互认适用范围
(一)我市的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开展互认工作;
(二)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不再复查。
四、互认工作要求
(一)严格质量控制。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夯实工作基础。
(二)建立工作制度。各二、三级医院要加强对检查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加大质控力度,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三)强化医患沟通。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技巧。要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并于再次就诊时随身携带,切实保证本院门急诊及住院期间检验、检查的有效衔接,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
(四)重视新闻宣传。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检查互认工作的宣传,要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行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医疗机构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在此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贯彻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医院 检查结果互认 通知
双鸭山市卫生局 2010年8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