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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双鸭山市卫生局 更新:2013/7/8 字体:

双卫字〔2011〕161 号


双鸭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医师

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精神,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方案》(黑卫医发〔2011〕4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双鸭山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科,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赵金铭,联系电话: 6106016,电子信箱:yzkwsj@126。com。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医师  多点执业  办法  通知

  双鸭山市卫生局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双鸭山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鸭山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方案》(黑卫医发〔2011〕4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原执业地点属于本地区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申请在本地区内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三条 国家对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第二类: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系指“第三类”情况。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开展巡回医疗的;

  (六)经市卫生局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由该登记机关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注册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申请人拟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并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向同意其多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继续延期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重新签署协议书;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到期不再延续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应于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双鸭山市行政辖区内的医师多点执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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