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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程序的规定
来源:辽源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辽源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减少决策失误,根据辽府明电[2012]6号文件《关于印发确定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决策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评估等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局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意志和会议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需要报告市政府、省卫生厅的重大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卫生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安排;
(五)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以及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六)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关系卫生事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局长代表市卫生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协助局长行使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权。
第七条  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卫生局机关科室或者所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
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
序;
(四)贯彻落实市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机关科室起草,报局长确定;
(五)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事关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建议,由相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局长在确定决策事项的同时,应当按照科室职能或者工作需要确定决策承办科室或单位。
第八条  市卫生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部门协调、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开结果。
法律、法规或市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研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利弊分析等。
调研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拟定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科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卫生事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小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相关职能科室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布或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卫生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须先由局行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形成的决策方案经分管局领导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市卫生局干部全体会议讨论审核,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审核通过后,由具体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卫生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局长作出决定。市卫生局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市卫生局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市卫生局网站等方式公开,涉密的除外。
第三章  决策执行、跟踪反馈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有关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适时进行执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分管局领导。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科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跟踪反馈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卫生局提出。市卫生局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需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提出质疑或建议。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卫生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四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承办、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0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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