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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材料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材料补偿办法》(吉新农合医办发[2008]15号)文件,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吉新农合医办发[2008]9号)使用说明的第三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卫生材料除标明不进入统筹外,其它卫生材料以发生实际金额为准,实行统一分段和报销比例。即1、卫生材料0-200元,100%进入统筹;2、卫生材料在200元-1000元之间,50%进入统筹;3、卫生材料1000元以上,30%进入统筹。”调整如下:“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卫生材料除标明不进入统筹外,一次性住院所使用的各类卫生材料按累计发生额计算,实行统一分段,按比例报销。即:0-300元,100%进入统筹;300元以上的部分,50%进入统筹。”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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