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目前正直各类学校开学之际,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切实落实责任。
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提高对学校卫生安全,特别是学校食品与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学校食品与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严格管理,切实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类学校要切实发挥好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职责,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食物中毒事故等危害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强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监督,严格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要求各类为学校加工盒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盒饭加工单位应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从事盒饭加工配餐工作,配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但供餐前应再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三、加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盒饭加工单位的卫生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要求各类为学校加工盒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各类学校食堂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保障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的落实,全力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必须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下发的《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台账记录。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防止购进无证食品和腐败变质食品。
(三)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四)要求各类学校要完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各项制度,明确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按照食品卫生整顿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要求和卫生监督部门意见,认真地开展自查自改,不断改进学校食品加工场所、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五)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凡在学校食堂工作的员工,都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要立即调离岗位,对从业人员要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知识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应岗位的卫生知识。
(六)各类为学校加工盒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各类学校食堂必须实行食品留样制度。当餐食品必须留样,所留样品数量不少于200g,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学校学生用餐的卫生安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学校食堂和为学校提供盒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同时加强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发生中毒事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