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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及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健康受到侵害之日算起。
一、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如果申请人是患者本人或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本人或患者一方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联系方式、申请时间、是否为首次申请。
2、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如果申请人是医务人员,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二)有关事实  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三)具体请求  如对治疗过程存在哪些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二、申请程序


三、备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健康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一年;
2、非处理权限内的争议;
3、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4、无明确争议双方的申请;
5、已经经过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经审核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争议;
6、提出的争议处理申请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与处室工作范围不相称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四、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争议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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