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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七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我市目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和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市政府要求,在机构改革完成前,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仍由原来部门承担,渠道不变。卫生行政部门仍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餐饮服务机构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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