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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卫生局 更新:2013/7/9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违规处置医疗废物和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的现象发生。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进行统一走访、排查,如实记录,于2011年1月24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处(ccwsjyzc@163。com)。
四、市卫生局将于2011年4月下旬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请登录卫生部网站下载)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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