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为此专门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35号),对医疗机构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奥运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对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指导作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奥运赛区城市的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奥运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三、医师在开具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见附件)处方时,应当首先询问患者是否为运动员身份。为运动员开具处方,应当首选不含兴奋剂药品;确需使用的,应当充分告知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在运动员按照国务院体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同意使用的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急诊情况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四、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具含兴奋剂药品处方前,要充分核实患者是否为奥运会运动员身份。在为奥运会运动员开具的处方右上角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奥运会运动员”,如所开具的药品中含有兴奋剂药品时,还要用红色字体注明“含兴奋剂药品”。为奥运会运动员开具的处方要单独保存备查,在奥运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五、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特别是承担奥运医疗保障任务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在调剂处方药品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发现含兴奋剂药品处方且患者为运动员,特别是奥运会运动员时,应当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一步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含兴奋剂药品,并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附件: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
二○○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 |
国食药监办[2008]8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兴奋剂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进行了统计汇总,现将品种名单(附件1、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品种名单所列药品(原料药除外)应当在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2007年兴奋剂目录公告》所列兴奋剂目录主动开展自查,凡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应当在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对已印制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包括已出厂的),可以采用加盖印章或者贴签的形式标注,但不得有文字模糊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 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核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协助生产企业召回或主动下架,停止销售。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发现问题报国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