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转发文件
明 传 电 报
发电单位盐城市卫生局 签发 谷瑞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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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编号 盐卫传发(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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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
医疗救治工作流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流程的通知》(苏卫传〔2009〕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要求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好甲型H1N1流感诊断、隔离等各项工作。病例收治要按照《盐城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试行)》(盐卫医〔2009〕23号)分级收治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流程的通知
盐城市卫生局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甲型H1N1流感△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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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卫生局办公室
明 传 电 报
签批
郭兴华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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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特急 部门号 苏卫传(2009)39号 苏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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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甲型 H1N1 流感
医疗救治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科学、规范开展我省甲型 H1N1 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切实贯彻“五早”原则,根据卫生部《甲型 H1N1 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 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下发的《江苏省甲型 H1N1 流感医疗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苏卫应急[2009]3 号)和《江苏省甲型 H1N1 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试行)》(苏卫传[2009]33 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甲型 H1N1 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坚持首诊负责制,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发热病人特别是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都要仔细询问其流行病学史(有无到过甲型 H1N1 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甲型 H1N1 流感患者密切接触史)。要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开设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将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分流到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进行诊治;没有开设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的城乡基层医疗机构,要对有呼吸症状的发热病人提供口罩,相对隔离接诊,结合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史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卫生部诊疗方案“医学观察病例”诊断标准的病人,根据病情轻重可以建议其居家观察或转当地定点医学观察医院隔离观察。二、坚持分级响应原则,规范转诊可疑病例(一)在甲型 H1N1 流感疫情Ⅳ响应情况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保持高度警觉,严格执行好预检分诊制度,安排精干力量加强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要规范开展可疑病例的转诊工作。对需要医院内隔离观察的“医学观察病例”,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专家组确认后实施。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应要迅速,尽可能缩短病人在无隔离条件基层医疗机构的停滞时间。对于确认需要医院内隔离观察的“医学观察病例”,要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救护车进行转运。对于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的高度怀疑对象,要直接用救护车转运至市级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治。(二)在甲型 H1N1 流感疫情Ⅲ级响应的情况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阵以待,规范接诊呼吸道发热病人。对“医学观察病例”,一般不实行居家医学观察;对于高度怀疑对象或临床症状较重的“医学观察病例”,要直接用救护车转运至市级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治。相关市级定点收治医院要对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分区收治,并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对医学观察病例的鉴别诊断,尽快采集呼吸道标本送检,尽快作出明确诊断。(三)在甲型 H1N1 流感疫情Ⅱ级响应的情况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力以赴,严格执行我厅要求的门急诊发热病人与非发热病人分开接诊、观察、输液的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加强门急诊力量。对“医学观察病例”一律直接用救护车转运至市级或县级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治,并加强鉴别诊断。定点收治医院要对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分区收治,并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四)在甲型 H1N1 流感疫情Ⅰ级响应情况下,对各类病例的处理同Ⅱ级响应,对医疗资源实行全省统一调度和管理,在必要时建立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均须戴符合要求的口罩。三、坚持定点收治原则,规范开展救治工作严格定点收治原则,各级定点收治医院要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逐步、有序开放定点收治医院。根据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总量的多少,按我厅《江苏省甲型 H1N1流感定点收治的有关规定》决定定点收治医院的数量及开放次序。要按卫生部甲型 H1N1 流感诊疗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诊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好辖区内的医疗救治资源,把最好的资源用到最关键的环节,切实提高诊治水平。定点收治医院要特别重视做好危重病例抢救、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防止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以上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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