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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9〕3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分级护理制度。《指导原则》规定了临床分级护理的四个级别以及护理服务内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各级护理人员认真学习《指导原则》中各个护理级别的工作要点,结合临床护理工作流程,加强病情观察和巡视,正确执行医嘱,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护理措施及时到位,制定并落实护理不良事件应对预案,保证临床护理安全,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二、高度重视护理质量和安全。护理质量和安全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护理管理永恒的主题,护理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护理质量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护理部具体组织落实,切实加强护理质控组织,健全完善各项护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保证护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措施落实到位,有效保障临床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护理质量和安全督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院内护理质控组织的作用,按照《指导原则》的规定,针对临床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病人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护理部要经常深入临床一线,组织护理查房,开展督查、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护理质量和安全进行专项或综合性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各项制度措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护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下半年,我厅将对全省医院护理质量和安全组织明查暗访。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

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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