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0]149号
关于印发东台市卫生系统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医疗卫生
单位负责人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东台市卫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
二、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会议报告
各单位召开的需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民事、行政等诉讼、应诉事项。
(三)突发事件报告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重大医疗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
(四)外出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外会议、培训,外出考察、采购、招商等活动;组织职工集体外出活动等。
(五)重要新闻采访
市外新闻单位到本单位进行采访。
(六)其他报告事项
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项;卫生局交办、督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其他按规定需要向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单位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3天向局人秘科书面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局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局领导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然后向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疫情、群众聚集、重大事故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未经过卫生局而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东台市卫生系统
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请销假制度
1、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中心)卫生院主要负责人,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均应向局主要领导和人秘科请、销假。
2、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副职,因公、因事、因病外出请假3天之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4天以上向局人秘科书面请假(传真),报局长批准。
3、因公、因事、因病外出须提前请假,3天以上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传真);如因急重病、急事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及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得先斩后奏,擅自决定。
4、病假3天以上要出具二级以上医疗单位有效证明。
5、婚假、丧假、探亲假、计生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请探亲假需报经卫生局批准,视工作情况确定探亲时间和期限,休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6、领导干部正常休假或轮休3天以上者应书面报请卫生局人秘科批准。
7、违反本规定,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休假或假满以后不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理。
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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