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0〕215号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
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0〕5号)转发给你们,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局申请校验,并提高校验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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