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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0〕262号


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

〈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做好《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依法执业,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

《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0〕7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对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为在全省卫生系统认真做好《侵权责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培训,做到全覆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做好培训工作,使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医疗机构进行分层次培训,对相关职能部门要重点培训,培训要做到全覆盖。

  二、强化预防,保障医疗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安全制度,特别要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要按照《药品管理办法》、《献血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做好药品、血液和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工作。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患沟通告知制度,对需要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三、突出重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投诉管理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有关要求,继续抓好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两项重点工作,要尽快完成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参保的工作目标;要尽可能把纠纷引导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配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发挥调解组织作用。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医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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