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1〕36号
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
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全员学习。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熟悉告诫谈话内容和程序,所有医院都要实行医院内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进一步明确医院领导和科主任责任,切实筑牢医疗安全质量管理防线。
二、及时上报信息。今年起,全市各级医院都要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凡是发生赔偿的医疗纠纷都要按照附件2、附件3的要求实行信息上报,每起纠纷赔偿处理结束后2周内报市局医政处(科),二级医院报盐城市卫生局医政处,一级及以下医院报东台市卫生局医政科。信息上报工作纳入医政平时考核内容。
三、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卫生部、省、市的要求,凡是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和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将执行告诫谈话制度,发生赔偿的医疗纠纷都要处罚兑现,责任到人,确保医疗纠纷处理不走过场。处罚兑现有关票据复印件送局医政科。
附件:
1、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2、盐城市医疗纠纷处置信息上报表(二级医院)
3、东台市医疗纠纷处置信息上报表(一级医院)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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