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1]158号
关于组织申报全市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4号)以及《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申报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特点是:公开招标、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最低价成交,签订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认真做好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当前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药品购销秩序的有效途径。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数量申报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抓到位,促进全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通过建立这种采购新模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采购计划是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的基础,是按质量要求采购的前提,也是实施今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关键。各基层医疗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公布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依据本单位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基本药物采购情况,合理预测本采购周期内的基本药物采购需求数量(包括村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提出相应质量要求。
1、选择药物品种。今年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对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为281种,加之国家基本药物总计为588种,省确定基本药物目录为1227个规格剂型。其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仍按现有规定采购。选择品种时应根据临床必须和基层实际合理选择,同时要照顾到当地群众用药习惯。具体选择药品时,每种药品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首选的原则确定,对同一类药品中品种较多、替代性较强的药品,应选择基层最常用的品种,不强求种类齐全;同一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要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2、提出质量要求。本次集中采购的基本药物是按照每个剂型规格的产品,分三个层次的质量要求评审和采购。第一层次(第二评审组):专利保护(新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国家中药保密处方,优质优价中成药,2001年以来获得国家科技奖奖项的药品。第二层次(第三评审组):《200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10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及《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5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国家监测期内一类新药,获得美国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并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药品(上述地区进口产品视同),首仿药品。第三层次(第四评审组):其他通过GMP认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因此,各单位在选择质量层次时,一是要根据用药需求和习惯来选,二是要注意多选择普通GMP企业产品。根据规定我市对第三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少于总采购量的60%,对第一层次产品的采购数量不超过15%的原则掌握。
3、确定采购数量。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确定采购数量时,要依据本地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本单位业务工作量情况,实事求是,留有余地,本次申报每种产品的采购数量具体到最小使用单位(如支、瓶、粒、片等)。请各单位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或下个周期采购预测量的80%申报采购需求量。
4、基础大容量注射液。不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实行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采购。
三、申报采购计划的程序、时间和要求
各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编制原则,合理预测本单位所需药品的年采购数量,并按省药品集中采购计划申报系统操作说明的要求,编制好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报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汇总,未通过审核的品种各单位应重新上报采购数量,再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上报盐城市卫生局审核汇总上报。
采购计划编制和申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4-8月15日):我局举办采购计划申报培训班,对编制申报采购计划具体方法和程序进行培训。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于7月30日前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于8月10日前完成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并上报盐城市卫生局。第二阶段(8月16日-25日):各单位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供的各层次药品及参加投标企业的名单,对先期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确认,8月25日前完成确认工作。第一质量层次及化学药前100强、中成药前50强企业名单,请各单位从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查询。
关于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申报工作,各单位一是要切实加强申报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采购计划编制合理、按时申报;二是要发挥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充分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合理选择剂型和规格,提出质量要求;三是要明确采购计划一经确认,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并如期完成采购计划。逾期没有执行完的,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直至全部完成,并不得影响下一个采购周期采购计划的申报。
四、签订委托协议、有序开展基本药物日常采购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11年7月25日前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市卫生局作为见证方参与协议的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公布后,从2011年11月1日起进入日常采购阶段,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编制药品采购计划,通过网上采购平台,由指定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其发票仍按原验证、盖章、编号的规定执行。
五、统一结算支付基本药物货款
按规定我局将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采购药物时,将预算货款拨付至市基本药物结算专户。药品配送到单位后,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上采购数量证明。我局在接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或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证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完成与药品供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证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结算与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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