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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11]245号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使用基本药物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自2010年2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全部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的规范使用和管理,经研究,近期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制民营医疗机构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检查内容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307种、省增补药物292种);配备和使用的药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基本药物目录及价格公示情况。

2、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情况。是否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学习培训工作,能否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物。

3、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是否按规定及时编制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有无不执行网上采购的现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网下采购药品的现象;村卫生室是否从所属镇卫生院调拨药品,有无私自进目录外药品现象;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是否及时迅速,有无断货缺货现象,药品质量是否安全。

  4、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是否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有无加价销售现象。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市卫生局组织抽查的方式,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通知后,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2011年12月7日前书面上报市卫生局规财科,市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督查。

四、工作要求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市卫生局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问责制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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