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
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
开展器官移植手术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盐城市卫生局相关通知要求,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2〕1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严格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进行排查。必要时市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通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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